①阿仁持有被害者的项链。其所谓在O街捡到乃一派胡言。
阿仁回到“秋庄”后,也真大胆,将抢来的项链送给同一旅馆的女服务员镰田澄
,以便获得
心。
③阿仁由“秋庄”至O车站前照相
材店步行往还所费时间过长。通常只需要五六十分钟路程,实际
费时间达七十八钟。多
的时间可推定为阿仁对杉山千鹤
犯罪所费。
被告和被害者素不相识,只是见起意,于是用
言巧语诱惑被害者,一起走过前往吊桥的A小
,于7
前走过这座用桥。依据位于该用桥北岸东侧木炭店主的女儿的证词,她于电视正在播报7
前的气象报告时,曾经目击过一名穿红
衣服的女人和男人一起走过吊桥。虽然这个男人的样
和服装由于黄昏薄暗和距离太远,无法确切辨认,但穿红
衣服的女人为被害者杉山千鹤
,而同行的男人即为被告,这一
应该不难论断。
被告行凶后捡起项链放袋中,佯装若无其事地于7
28分回到“
秋庄”由“
秋庄”至车站前照相
材店,徒步往返时间有五六十分钟就足够,而他这一趟却
费将近八十分钟,其多
时间
费于行凶之上应不难论断。
虽然被告否认犯罪,但不其如何矢
否认,由于如上
证及情况证据存在,被告将杉山千鹤
推落T河河
中而使其溺死,此为被告蓄意谋杀已昭然若揭。
依据推测,被告曾经将被害者的手提包往河里丢弃,只是T河河心
相当湍急,手提
包因而未沉落
底而被冲至下游,始终未被发现。
依据推测,走过吊桥后,被告将被害者带至草地,同时遽然向她要求。由于被害者极力抵抗,因此其项链很有可能为被告所拉断,或在扭打之际掉落。
④阿仁在去路上曾经为熟人所目击,但在回程上则无。据推测,阿仁在归程上行
似乎相当仓促。“
秋庄”的邻居主妇曾经目击他回来时的神态证明说“匆匆忙忙地回来,和他搭讪也没有理会”以及该旅馆女服务员镰田澄
作证说:“阿仁回来时神态慌张,而且略微显得昂奋”——被告行凶后之神态不难由此推测。
②残留于被害者内的
为血
AB型男
的
,此与阿仁血型吻合。
被告终于以蛮力将被害者压服,以暴方式逞其兽
。被害者事后心有不甘,可能声言要向警署报案,或大吵大闹不已。有人于下午7
多钟时听到发自现场附近的女人的叫声,此为证明。
据推定,顿起杀意的被告由背后将被害者猛力推落T河河
中而使她溺毙。被害者的手脚虽有数
伤,但这是因和被告扭打、由背后被推落河里或海里时碰伤的。被害者的尸
至下游后,到发现现场之因岩礁而构成的死潭
滞留。
些气。…我因为
梦都想不到这是那个溺毙了的女人的东西,所以没有在早些时候向刑警先生报告。等到阿仁先生被警察人员传讯时,我怕带着这样的东西会受到连累,所以才向警署报告。阿仁先生把项链送给我时,只是说:‘我在路上捡到这个,你有兴趣就送给你’,当时他的神态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检察官基于以上的事实了这样的推定——阿仁连平于6
10分从“
秋庄”徒步走
后,曾经在路上遇见两个熟人,而后于6
40分左右抵达车站前的照相
材店。他在这里买底片费时约五分钟,于6
45分左右走
商店。他大概这时在车站前看到杉山千鹤
,于是向她搭讪。被害者杉山
鹤
搭乘下午6
10分抵达的电车在O站下车。而后于7
5分前走过吊桥,这段时间她可能是在车站前徘徊着的。由前后时间来推测,被告所称在车站前
路上遇见被害者一词应无疑义。
检查官的起诉书以下列各证明被告阿仁连平的罪状。
既然有如此有力的证,阿仁连平的涉嫌已成无庸置疑。他于是被起诉了。